中共绍兴、衢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绍市组[2004]8号、衢市组[2004]24号请示悉。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完善乡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乡镇机关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乡镇机关推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组[1997]4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乡镇国家聘用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管理和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在乡镇机关行政编制以内,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乡镇机关推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已经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与乡镇机关其他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同等政治生活待遇。
二、符合上述规定且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条件的乡镇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部分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涉及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妥善处理。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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