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浙人函[2001]216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公务员被判缓刑期满后如何确定身份等问题的请示》(舟人劳干[2001]162号)悉。经研究并商省委组织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鉴于我省各级机关1998年开始已经全面建立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为保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后,原则上不能滞留在机关,终止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可以自谋职业,也可以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浙人薪[2001]2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确定职级待遇。如安排有困难或本人不服从安排的,可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在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退休金的确定,参照人事部人函[2001]27号文件第一条“对于因违纪应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办法处理。
今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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