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考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公[2001]244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55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

  现将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1995〕7号)要求进行。实施范围限于使用政法编制、在监狱、劳教系统执法岗位上工作并已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

  已经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各项配套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对尚未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要按文件规定列入实施范围,并结合当地机构改革认真做好职位分类、职位设置、人员过渡等实施及检查验收工作。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政〔1995〕15号、浙人奖〔1996〕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稿源: 宁波·人事编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