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0〕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十八日
浙人公〔2000〕16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年九月七日
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予以变更后,如何确定其变更处分的起始时间和解除期限,并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申诉控告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经过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审理并决定后,认定处分不当的,应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处分轻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原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变更后的处分重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变更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限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但应扣除原处分已经执行的时间。
上述意见适用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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