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考
宁波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考〔2000〕3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5月26日 15:52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0〕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十八日

  浙人公〔2000〕16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年九月七日

  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予以变更后,如何确定其变更处分的起始时间和解除期限,并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申诉控告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经过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审理并决定后,认定处分不当的,应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处分轻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原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变更后的处分重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变更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限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但应扣除原处分已经执行的时间。

  上述意见适用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稿源: 宁波·人事编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