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录〔1999〕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望一并执行。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1、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2、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应届高校毕业生除外);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录用机关确定的符合职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需要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的,由宁波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录用程序。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工作,由市和县(市)、区人事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录用程序一般要经过编制计划、发布通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等几个环节。需要进行笔试的,由宁波市人事局统一命题。
特殊职位录用计划,由各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要求,每季度向宁波市人事局申报一次(填写《宁波市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宁波市人事局审核后上报省人事厅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三、录用报批材料。包括:录用请示、《宁波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两份、考试成绩、考核材料、体检表、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档案材料等。
四、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特殊职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参照执行。具体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年二月十五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 录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录〔1999〕202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特殊职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职位,是指工作性质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职位。
其他因专业特殊且通过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以及要求报考对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报考者应具备《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需要放宽条件的,须经省人事厅批准同意。
第四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用人单位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编制申报,填写《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市(地)、县(市、区)的录用计划经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下达执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直接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五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市(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殊职位报考者持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
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录用特殊职位的具体要求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名。
第七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原则上参加考试的人数与录用计划数要有一定的差额。个别职位由于专业狭窄或报考人数较少等原因不能形成竞争的,经省、市(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采取等额考试的办法。
第八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确定。
第九条 考试以后,按照录用计划择优确定人选进行体检、考核。有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
第十条 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其他事宜,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请表(略);
附件二: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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