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政策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市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2〕163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5月02日 10:40

 (三)参保缴费办理

    各类学生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在参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时应提供本人户籍登记的身份证号及一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1. 市区各类学生2012年度参保缴费分两次办理。在校学生(即2012年度继续以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第一阶段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参保(续保)缴费期为2012年5月15日至6月5日;2012年9月份入学学生在第二阶段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各学校分别于6月15日及10月15日前,将两个阶段的申报数据、相关报表、照片粘贴卡及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报送、划转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小学毕业班、初中毕业班学生在第一阶段参保缴费期内,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2012年度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2012年度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所在地的辖区),2013年度由升学后就读的学校办理续保手续。
    2012年9月入学的学生如果未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或原学校参保(续保)的,仍可在第二阶段参保缴费期内通过入学的学校补办学生医保参保(续保)手续。
    2. 各县(市)学生参保办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力社保局、教育局确定。
    (四)参保缴费补办
    学生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年度中途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其中,年度中转入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符合参保条件当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不设立待遇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至当期医保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各类补办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五)退保及注销
    1.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因学籍注销、转出等原因,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应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内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年度中途应征入伍的参保学生,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尚未支付其医疗费的,可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2. 各类补办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因学籍注销、转出等原因,又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四、医保待遇及就医管理
    1. 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2012年度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按2011年度同样标准执行。其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具体为伽玛刀治疗等13项个人先自付比例下调为20%,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数字化摄影(CR、DR)等24项,个人先自付比例下调为5%。各县(市)的居民医保待遇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
    2. 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居民医保就医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按《实施意见》执行。学生转外地就医、特殊病种核准、医疗费零星报销、医保卡更换补办等手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居民医保证历本》,其中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或学校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学校证明)代为办理。
    3. 在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可以在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自由选择就医购药(药店限于门诊的外配处方购药)。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医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管辖范围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定点单位与参保人员办理结算。居民医保医疗费审核、稽查、结算和零星报销等在上述范围内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在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结算。今后,将逐步扩大居民医保就医结算“一卡通”范围。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