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及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3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基金管理、待遇水平、医疗管理等制度,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医保就医结算“一卡通”。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市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按《宁波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7号)文件要求,以学生为重点,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确保全市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居民的参保率达到 95%以上,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保障范围。
(二)做好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和本年度居民医保实施工作。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基金筹集、参保缴费、医疗待遇落实等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居民医保就医结算“一卡通”。
二、参保对象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宁波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不分户籍身份均属于我市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以上参保范围对象中的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
上述各类学校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学校性质及所在区域以学校注册为依据。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具有本校学籍。
全市各高等院校到宁波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各类中小学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参保缴费规定
居民医保年度指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即为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以起始时间所在年度作为医保年度的年份。
(一)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费采取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2012年度市区各类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按2011年度同类标准执行。各县(市)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各类学生按学校确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统一使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款收据。
(二)困难对象确定
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其中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补助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其身份以参保(续保)缴费期为准:
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3. 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4. 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5.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办理参保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按规定填报《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对象申报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参加居民医保的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名单报当地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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