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市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
三、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
四、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五、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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