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按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移交的非统筹项目专项基金中列支。
各县(市)、区可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提高改制企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相关人员生活费标准。
对未纳入社会统筹,现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月支付生活费的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提出适当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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