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30元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
按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原县又下集体企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原商业、供销、物资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其中,对2012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同类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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