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政策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2〕107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3月16日 10:3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1档600元/月,2档550元/月,3档500元/月。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档60000元,2档43000元,3档260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
 
    附件:2012年市辖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附件:甬人社发〔2012〕107号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