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1档600元/月,2档550元/月,3档500元/月。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档60000元,2档43000元,3档260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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