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和《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甬政发〔2011〕10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市辖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1. 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月110元调整为每月140元。
2. 对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遗属和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的(以下简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另予增发每月20元。
3. 对年未满60周岁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4. 上述增发部分不作为其他待遇计发依据;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则增发部分不再享受。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
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为每人每月45元;其他县(市)、区为每人每月15元。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相关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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