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年度中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自符合参保条件当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3. 年度中转入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转入当月起,在3个月内由所在学校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4. 已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1个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5. 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自出生之日起的相关医疗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按规定报销。
上述各类在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身份按上一年度待遇享受期最末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
(五)退保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转学、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等原因,要求退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内办理退保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年度中途应征入伍的参保学生,基金尚未支付其医疗费的,可办理退保手续。
(六)终止(中止)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户籍注销、转出、转学、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其本人、亲属或代理人应在医疗费结清后办理终止(中止)参保手续,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中止),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上述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办、退保、终止(中止)等具体手续由市级和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五、关于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逐步统一门诊待遇。
(一)待遇范围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下同)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
(二)门诊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由市和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三)住院医疗待遇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计算办法按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累计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即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含)以下部分,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1.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
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75%,其余由个人承担。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2. 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
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其余由个人承担。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各地现行政策中住院医疗待遇的基金支付比例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暂按原标准执行,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四)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待遇。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不设定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累计在20万元(含)以下部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由基金支付70%,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由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年度累计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即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的具体项目按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现行政策中特殊病种治疗待遇的基金支付比例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暂按原标准执行,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五)转外地就医待遇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外地就医自付比例。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后,其余部分由个人按下列比例自付,再按住院、门诊和特殊病种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转往上海、杭州等指定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自付10%;转往外地非指定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它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5%。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限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或体检报告等材料,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六)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行单独记账,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由基金支付65%,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由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院外检查(治疗)医疗费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参保人员医疗费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不再享受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七)生育医疗费补助
基本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定额标准一次性支付,超出定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基金不再支付,定额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分别确定,今后逐步统一。
同时符合享受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已享受相应生育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补助。
(八)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医疗服务项目的目录范围、支付标准、支付规定等统一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上述各类待遇支付规定支付。
(九)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统一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疗费累计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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