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现就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基金筹集管理、待遇水平、医疗保险管理等,逐步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基本统一。
二、关于参保范围对象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对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
(一)宁波市非农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含)、女50周岁(含)以上,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下同)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宁波市非农户籍人口中,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可按非从业人员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宁波市非农户籍人口中,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婴幼儿)
(四)宁波市非农户籍人口中,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
(五)宁波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上述各类学校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学校性质及所在区域以学校注册为依据。以上参保范围对象中的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具有本校学籍。
(六)宁波市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可按上述前4类人员分类,由个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被征地人员是指经县(市)、区级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和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行政村村民。土地流转人员是指将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的经营权委托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流转或其他土地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行政村村民。
上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中,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应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其他参保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由个人选择按本意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关于基金筹集和管理
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保险费收缴
统一医疗保险费收缴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采取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参保人员结构、医疗消费和待遇水平分别确定,今后逐步实现统一。其中,参保人员个人人均缴费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三)全额补助对象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全额补助对象。本市户籍的下列参保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财政补助:
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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