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困难企业实施稳定就业补贴政策至2012年底并提高补贴标准。
1.凡符合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报稳定就业补贴。
2.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困难企业享受2011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享受2012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4.困难企业可按本企业地税管理关系,向同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经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初审并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复审,由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示后发放。
5.2011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2年2月份受理;2012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3年1月份受理。具体时间另行通告。稳定就业补贴实行按季申报,逐月审核方式进行。
6.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申报稳定就业补贴条件及申报、受理、审核、报批、发放办法原则上按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执行,其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比例等,以上年末指标为依据;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复印件,须经企业主管地税部门盖章认定。
7.稳定就业补贴的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困难企业为提高职工素质,稳定职工队伍而自主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补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按甬政发〔2011〕112号文件规定减征的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教育经费,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2月执行。
(二)困难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补贴”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对因本次集中减征或缓缴而造成各项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社会保险统筹地的历年结余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四)按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高能耗、污染大的企业,不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帮扶对象。上述企业名单,由经信部门、环保部门按照上述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定并反馈给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上述企业名单与参保企业名单的比对甄别。
(五)在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和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原办法办理申报和履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记入。缓缴企业在承诺还款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欠费的,纳入单位欠费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管理职能分工进行追溯。
(六)集中减征当月涉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工作、减征当月发生的欠费追偿金额的计算办法和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均按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甬劳社办〔2010〕69号)执行。
(七)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经各区批准同意的缓缴企业名单,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负责在办理缓缴手续当月的25日前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附件2);各县(市)批准同意办理缓缴的企业名单,由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在办理缓缴手续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申办(附件3);各县(市)还应在2012年1月末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地的减征实施情况(附件4)。
(八)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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