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 号)和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贯彻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等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减征四项社会保险费
(一)对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和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及其它用人单位临时性减征1个月应由企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按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按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57 号)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以及下列行业(企业)不列入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2.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5.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6.通讯运营企业。
(二)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集中减征期间参保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可参照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允许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目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可申请提出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原则上按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确定,其中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不作条件限制。
(三)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企业在提出缓缴申请时,应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申报当期以及上年同期利润表。经审核同意后,须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附件1),明确缓缴期限、还款计划等。为确保企业在承诺期内所欠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入库,允许企业按月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缓缴的月份数。
(五)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按企业参保隶属关系向参保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经审核并商同级地税、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人力社保所属的统申办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三、对困难企业实施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一)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以下合称“稳定就业补贴”,并与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所指的稳定就业补贴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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