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0〕13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的药品及服务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支付自费药品新增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药品新增目录》(附表一)执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支付自费医疗服务项目新增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医疗服务项目新增目录》(附表二)执行。
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新增自费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其他事项按《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10〕245号)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10〕244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药品新增目录
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医疗服务项目新增目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