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老〔2011〕20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3月01日 09:50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市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
    三、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四、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五、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1日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