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前暂不实行属地化管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审核、稽查、结算和零星报销等仍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指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医疗保险就医结算“一卡通”实施时间另行确定。2011年5月1日至“一卡通”实施前,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就医的,相关医疗费仍按原渠道申请零星报销。
(五)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六)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本实施意见由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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