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2月01日 09:49
  6.退休医保待遇类型变更
    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选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计算与原已补缴额度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资金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基数根据规定计入。
    五、关于医疗保险管理
    (一)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就医、异地定点、家庭病床、零星报销等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统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实行市区和各县(市)互认,可以出具转外地就医意见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具备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参保人员凭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外地就医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该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后,可转往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为我国境内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设备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医疗费结算
    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由就医所属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管辖范围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包括按规定由个人自付、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参保人员办理结算。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结算仍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医疗费结算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包括:个人自费、个人自付、个人自负及个人承担4个部分。 
    个人自费: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限定支付费用和超标准以上部分费用。
    个人自付:指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及转外地就医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个人自负: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标准内个人支付的费用;
    个人承担:指超过门诊自负段或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及特殊病种治疗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院外检查(治疗)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三)大市内异地就医管理
    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审核、稽查、结算和零星报销在全市区域内实行属地化管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居住地(就医地)的市级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市级统筹相关政策,负责医疗费审核、稽查、结算和零星报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结算,具体办法在《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中明确。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医疗费稽核管理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办法等相关配套办法未统一前,暂按就医地相关规定执行。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