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行单独记账,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医疗费不计入年度累计。
(十一)应急记账待遇
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因故障或维护需要暂停医保结算服务时,可以按规定使用应急记账系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不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可采用应急记账的办法,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甲类、乙类统一按上述应急记账待遇进行结算,医疗费不计入年度累计。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十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保待遇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其个人自负和承担的医疗费予以减半,即其门诊个人自负段额度、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个人承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标准的50%,其余50%由统筹基金支付。
(十三)综合减负待遇
1.综合减负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指门诊累计自负段额度、住院起付标准内医疗费)和个人承担(指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对以上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3000(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补助80%;2万元(含)以上部分,补助90%。
2.参保人员历年个人账户有结余,在医疗待遇计算时已抵扣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部分,也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计算范围。
3.综合减负按医保年度每年补助一次,参保人员每个医保年度综合减负应补助金额在次年度的7月1日后由医保经办机构计入参保人员历年个人账户,计入部分补助资金个人需要提取的,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银行一次性提取。
四、关于最低缴费年限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
(一)逐步统一缴费年限规定及不足年限的补缴办法
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可选择在退休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和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核定办法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今后逐步实现统一。
(二)市区范围缴费年限规定及不足年限补缴办法
1.年限要求
市区范围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2.年限核定办法
参保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均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不包括2001年1月1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