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2月01日 09:49
 
 
    (2)3.5万元以上7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3)7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4)20万元以上部分,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其余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
    4.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2个月的,应在满12个月时进行一次医疗费结算,超过12个月以上月份数按再次住院处理。
    (六)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待遇
    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治疗包括门诊或住院治疗两种形式,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特殊病种治疗的具体项目包括: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血友病治疗。
    (七)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上述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后按规定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其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执行,也可选择按医疗费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的支付标准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统一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
    (八)医疗费累计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自负段累计、住院起付标准自负累计、住院医疗费累计均按一个年度计算。参保人员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医疗费结算或零星报销时所在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医疗费结算发生错误时,参保人员应在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1个月内,到出具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保经办机构,按原结算待遇办理退款并重新结算,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重新结算时所在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参保人员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的部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门诊医疗费自负累计和住院起付标准自负累计。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年度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计入年度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计。
    (九)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后,其余部分再由个人自付一部分,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