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即待遇享受等待期)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因中止医保关系(包括由用人单位中止医保关系的情形)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后,以上述身份办理续保手续时,中止医保关系或中断医保缴费未超出6个月的可同时申请补缴,在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未超过3个月的,按上述规定办理补缴后,可从补缴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又因中止医保关系或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的,以上述身份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断缴费未超过6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补缴月份视作连续缴费月份计算在等待期内。
(4)个体工商户雇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及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雇主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5)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转为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合)凭证》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不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医保待遇中断的,可选择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一个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次月起可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同时终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待遇。
3.市外转入人员
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按补缴时核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从补缴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账户建立与使用
1.个人账户建立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组成。当年账户资金在每年5月1日按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对应的基数(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年度内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次月至本年度末实际月份数一次性预划入,次年4月30日进行账户预划入资金统算,预划入不足部分按规定补足,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统算。每年结余的当年账户资金在年度末计息后转为历年结余资金。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暂由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市区范围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比例为: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退休(含)至70周岁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70周岁(含)以上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