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2月01日 09:49
 2.住院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住院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办理申请免缴大病救助金手续。
    用人单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比例为5%—6%。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按4.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按1%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
    县(市)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比例在上述规定的区间内,由各县(市)确定。
    3.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大病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比例为2.5%—3%。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
    县(市)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比例在上述规定的区间内,由各县(市)确定。
    (三)医疗保险基金用途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及大病救助基金组成。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统称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划入个人账户后的余下部分全部归入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部归入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大病救助金用于建立大病救助基金。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医疗发生的超过自负段额度以上的医疗费,及所有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大病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所有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及符合综合减负条件的医疗费补助。
    三、关于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计入与使用,及医疗费支付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计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支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应急记账待遇,还包括综合减负补助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还包括上述范围内的综合减负补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不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标准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1.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后,自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在职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在职职工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及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