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对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另有说明除外)及其在职职工(含雇工,下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且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类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三种制度类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上述所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住院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及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这部分群体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本市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一)医疗保险费征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市和各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负责征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采用预缴办法,由用人单位和相关个人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依法委托的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以下规定共同按月缴纳:
(1)在职职工按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根据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8%-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根据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其中个体工商户按1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2%的比例缴纳,由雇主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雇主缴纳),按1%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缴费基数按上款规定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比例为10%—1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办理申请免缴大病救助金手续。市区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1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
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比例在上述规定的区间内,由各县(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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