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2月01日 09:44

接受检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凭参保人员医保证历本,按经核准的《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内容进行相应的检查、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使用医保证历本结算。

    在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非专科疾病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相关专科医院配药的,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院外检查(治疗)不包括配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情况由他人代配药手续。
    申请代配药的,应由申请人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情况代配药申请表》(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特殊情况代配药申请表》)上填写申请理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申请人病情及治疗意见,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章。经办人持《参保人员特殊情况代配药申请表》和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配药证明》(以下简称《配药证明》)。《配药证明》限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每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配药证明》到期后,若仍需代配药的,参保人员可持原《配药证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转外地就医、异地定点就医、急诊(急诊范围见附件3)等发生的医疗费及中断缴费补缴后按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按时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其中转外地就医、急诊等医疗费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异地定点就医的应在12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逾期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零星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1.医保证历本及就医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有效票据;3.异地定点就医的应另带《异地定点登记表》;4.转外地就医的应另带《转院介绍信》回执;5.急诊的应另提供急诊病历;6.中断补缴的应另带《补缴审批表》;7.由他人代办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无就医资料或就医资料不完整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零星报销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零星报销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医疗费结算发生错误时,参保人员应在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1个月内,到出具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保经办机构,按原结算待遇办理退款并重新结算,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重新结算时所在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在异地定点就医和转外地就医时,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医疗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若选择使用医疗发生地的,应由个人提供有效的药品目录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药品限用规定及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也参照选用地有关政策执行。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异地定点就医和转外地就医时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执行。
    医保经办机构无法确定异地定点就医和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等级时,参保人员应提供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报销。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