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0〕28号)精神,现就调整宁波市区技术工人起档工资指导标准通知如下:
从2010年9月1日起,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对应工作的企业技术工人月起档工资指导标准分别调整为:初级工1160元,中级工1350元,高级工1700元,技师2170元,高级技师2930元。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工人起档工资调整由各县(市)结合当地情况自行制订并发布。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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