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医疗保险市区统筹范围内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开展第三轮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一)医保市区统筹范围内在2010年12月31日(含)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纳入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配偶及遗孀和已退休的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上述体检对象以下统称体检人员。
二、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工作由有体检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承办,并根据体检对象的分布情况,适当增加部分其它医疗单位充实体检承办力量。从2010年8月16日开始接受参保人员的登记预约,至2010年12月底基本结束。体检人员在确定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可就近就便自行选择体检医疗机构。
2010年11月、12月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体检人员可在2011年1月底之前到指定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三、体检项目
根据退休人员年龄较高、老年性慢性病较为普遍的特点,确定本次体检的项目为:常规物理检查内、外、妇、耳鼻喉科、眼底;腹部B超常规(胆、肝、脾、双肾、胰);胸部正位片;常规心电图;生化筛选常规(总蛋白、白蛋白、丙氨酸氨基转多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尿素、肌酐、尿酸、钾钠氯、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葡萄糖测定+低密度脂蛋白);癌胚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定性);血常规;尿常规(自动化分析)等9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四、职责分工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健康体检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完善组织工作,牵头与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健康体检的宣传、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经费结算等工作,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通报体检实施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体检质量,指导体检医疗机构提高体检质量,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
(三)市财政局负责健康体检费用的落实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拨付进行监督。
(四)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所辖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工作布置和培训,发放《体检问答》、公告等宣传资料,协助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受理预约登记和体检结果反馈。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体检工作的能力和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评估,在体检的实施过程中予以督促指导,对个别地处偏远的医疗机构,部分设备、项目及技术不能完全达到条件要求的,要予以调剂、协调解决。
五、工作程序
(一)预约登记。体检人员应随带本人的医保证历本到本人选择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约登记(也可电话预约)。体检医疗机构对其身份进行核对,并根据医疗机构体检承接能力与体检人员的意愿约定体检时间,在体检表上填写人员基本信息、加盖体检预约专用章并告知其体检的有关注意事项后发放体检表。
(二)体检。体检人员在约定时间内持体检表、本人医保证历本到预约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务人员应核对医保证历本与本人身份是否相符,在体检本上认真填写体检的实际情况,对体检人员有疑问的指标和项目应予以耐心解释。
(三)结果反馈。体检结束后,由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向体检人员约定时间将体检表发还给体检人员个人保管,同时做好体检结果的解释工作。
(四)工作汇总上报。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将体检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别报送市卫生局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其它事项
(一)本次的体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每人150元标准列入专项预算。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体检医疗机构上传的体检记录人数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文下达。
(二)凡在2010年7月底前已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在选定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凭有效体检发票在2010年12月底前到市区统筹各医保经办机构据实结算,超过150元标准部分由体检人员自理。
(三)转企、改制单位事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体检,按照2008年8月8日《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企、改制单位事业退休(退职)人员体检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领导
实施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重视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认真做好体检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 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将体检公告张贴到每个社区,有条件的社区要进行入户宣传,《体检问答》要发放到人,对独居的老人,要上门通知。
2. 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用的等候区、休息区,提供免费早餐,设立引导台和引导员;设立专线预约电话和明显标志,配备专职登记人员;对体检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如拥挤、中暑等)应制订应急预案,确保体检工作有序进行。
3.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体检设备、仪器等进行一次普查,对个别医疗机构部分设备、仪器及技术标准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调剂、协调解决,并在体检实施过程中积极予以指导和帮助。
4.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协调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开发商做好接口工作,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三)认真做好体检实施及相关后续工作
1. 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应安排医德好、医术高、年资深的医生带班主检,做到不漏检、不错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讲座,解释体检指标含义,提醒日常生活注意事项,传授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保健养生办法,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2.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抽调力量,加强对体检工作的动态管理和质量监察,积极做好体检工作各环节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做好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体检费用的零星报销工作和有关政策咨询。
3. 由于体检人员年龄偏大,疾病检出率相对较高,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体检后续医疗需求短期骤增的各项准备,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必要时可开辟单独的候诊室和化、检验的绿色通道,保证体检人员的医疗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同时要教育医务人员正确对待体检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报告并作客观分析,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共同维护我市医保制度运行的良好态势。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