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0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统筹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统筹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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