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办理职工退休(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养老中心〔201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的“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系指申报单位在办理退休(职)核准手续时所必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即《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材料)之外,为做好参保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申报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不属于核准退休(职)时的必备材料。
二、《通知》第五条第1项“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负责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送本人阅知,并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将本人阅知的情况作为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其目的是让参保人员了解退休(职)的相关规定。如职工本人不愿在上述《告知书》上签字的,申报单位应将该《告知书》的送达情况作为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此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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