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稳定就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一)2009年符合《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规定条件但未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困难企业,可以继续申报2009年稳定就业补贴。
(二)2009年已享受稳定就业补贴且在2010年符合甬政办发〔2009〕84号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延长稳定就业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 月。
(三)2009年未享受稳定就业补贴且在2010年符合甬政办发〔2009〕84号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报2010年稳定就业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2010年稳定就业补贴分别于2010年7月和2011年1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及时足额拨付稳定就业补贴。
(五)申报2010年稳定就业补贴的困难企业以2009年12月作为申报基数期。
(六)其它政策仍按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执行。
二、对2010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县(市)要按照各自实际,提出本地区贯彻实施意见。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对文件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报告。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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