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5月1日起,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含补缴),市级统筹区域调整为1100元/月。
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市级统筹区域调整为1100元/月。
三、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全市统一调整为1100元/月。
四、各县(市)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公布相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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