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1档480元/月;2档430元/月;3档380元/月。
二、女50周岁至55周岁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档54300元;2档39100元;3档237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待遇和缴费标准。
附件:市辖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附件下载请到政策法规--法规资讯--政策法规库--社会保险与福利--养老保险栏)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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