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市级和各区调整后的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85元。
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45元。
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5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
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高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备案。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总工会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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