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待遇计发
(一)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实施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本人享受待遇计发时相对应年龄(周岁)的计发月数(与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具体计发月数见附件1)。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二)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时,还应提供其本人军龄档案材料以及退伍接收地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其军龄。
七、关于《实施办法》明确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办法
(一)年满60周岁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在《实施办法》实施时按下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下称“新制度标准”),“新制度标准”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组成,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1.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分别按当地当时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确定,其中缴费年限按75周岁减去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计算,计算后缴费年限小于5年的,按5年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当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加上缴费补贴总额除以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具体月数见附件1,其中缴费补贴总额按当地当时最高缴费补贴标准乘以缴费年限计算。
(二)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加人员,如本人未要求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待其到达60周岁时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新制度标准”。
(三)《实施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新制度标准”高于原制度标准的,从《实施办法》实施当月起按“新制度标准”发放;《实施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人员,“新制度标准”高于原制度标准的,从其到达60周岁的次月起按“新制度标准”发放。
“新制度标准”低于原制度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具体计算比对举例见附件2。
(四)上述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后,其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的次月起,按《实施办法》规定从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当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逐月扣减。
(五)上述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后,属复员退伍军人且其军龄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应按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增发其军龄对应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以及优待养老金。
(六)上述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后,其待遇调整统一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七)原制度与《实施办法》并轨后,原制度中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女性待遇享受人员在其到达60周岁前的待遇调整,统一按 《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调整额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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