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甬劳社险〔2009〕211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月02日 15:40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对象的界定
    《实施办法》中范围对象中“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情形是指城乡居民在未缴纳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申请按《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
    二、关于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
    (一)市辖各区当年未满60周岁人员参保缴费采用按年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应在其达到60周岁时的两个月前办理申报缴费,其中2010年到达60周岁的人员从2010年4月1日起办理。各县(市)应自行明确当地的参保缴费时间和要求。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办理,由本人自愿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由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复审并录入基本信息后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三、关于政府缴费补贴
    (一)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按规定补缴的,按补缴年限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个人不缴费或按缴费标准缴费的,均可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1.“重度残疾人”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的人员。
    2.低保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对应的年度缴费的,按年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其中补缴的,按补缴年限给予补贴。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
    (一)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账户额的利息,当年记入的个人账户额按活期利率计息。
    (二)未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户籍迁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或出国(境)定居的,如本人要求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予以退还。
    (三)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五、关于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汇总后报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由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复审并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二)《实施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后延”人员,在延长缴费期间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在核准其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次月应终止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养老金待遇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四)待遇享受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复审并报送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核发丧葬补助费,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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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