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完善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衔接的紧急通知》(浙人社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下列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基本医疗保险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按省厅文件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确定。
二、规范完善后的我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电子版文件,在市医保中心网站公布。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完善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衔接的紧急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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