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2009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9〕96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5月21日 15:30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7号),为妥善解决2009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现就2009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2009年度(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下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90%封顶。
    二、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2009年度退休(退职)的人员另加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额度按省规定统一为每人每月35元。
    三、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2009年度退休且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2008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08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08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低于统筹地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仍按统筹地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补足。
    2008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由各统筹地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008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支出额除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2008年月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2008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404元。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2009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确保退休(退职)人员
    基本养老待遇平稳合理衔接,并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