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的补充意见
甬劳社医保〔2009〕69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4月17日 15:19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保[2006]148号)、《宁波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甬劳社医保[2007]183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处方外配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就医时要求处方外配的,该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医保接口系统登记外配处方就诊编号、就诊科室、开方医生等相关信息,同时向参保人员提供纸质处方,并在纸质处方上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
    (二)外配处方应符合医保用药规定,对非医保药品或不符合医保限用药品的,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在纸质处方中注明“自费”标志。
    (三)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接口系统提交处方外配信息后,该张处方即获得外配资格。处方外配资格未进行结算的有效期为3天,结算后该处方外配资格即时注销。
    (四)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证历本及有效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参保人的医保卡划卡提取处方外配信息,并根据纸质处方药品信息(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限用标志等内容)售药。
    (五)定点零售药店售药后,应将所售药品明细录入计算机并导入医保系统。
    (六)外配处方结算标准依据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包括结算标准、药品费用计算标准)。
    二、设立家庭病床管理
    (一)参保人员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简称《家庭病床申请表》)。
    (二)《家庭病床申请表》由出具家庭病床申请的医疗机构通过医保接口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
    (三)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的要求为参保人办理家庭病床。
    (四)《家庭病床申请表》由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定期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存档。
    三、特殊病种治疗管理
    (一)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 
    (二)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病种治疗时,应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断和治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以下简称《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三)《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由出具特殊病种治疗申请
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接口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
    (四)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准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特殊病种治疗信息,并及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结果,符合特殊病种治疗的,在参保人证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医保业务核准专用章及粘贴核准的治疗项目标识。医保经办机构未核准的不予办理。
    (六)《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由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定期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存档。
    四、转外地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证明》(以下简称《转院证明》)。
    (二)《转院证明》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接口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
    (三)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准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转院申请,并及时将核准信息反馈给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结果,同意转院的打印《转院介绍信》并加盖医保业务核准专用章,将《转院介绍信》及报销须知交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五)患罕见的疑难杂症疾病转往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应持《转院证明》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其中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六)《转院证明》由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定期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存档。
    五、院外检查(治疗)管理
    (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设备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以下简称《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
    (二)《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接口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三)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准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信息,并及时将核准信息反馈给申请的医疗机构。
    (四)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结果,将《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及申请人的医保磁卡交参保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接受检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核准的《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项目进行相应的检查、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
    (五)转统筹范围外医疗机构进行院外检查(治疗)的,在提交《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应同时提交转院申请。
    六、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七、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离休干部配偶及子女统筹人员不适用处方外配管理办法,其他就医管理条款参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