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1档470元/月;2档420元/月;3档370元/月。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档54400元;2档39100元;3档236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
附件:市辖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附件详见政策法规库--社会保险栏)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