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宁波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市级和各区调整后的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5元。
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15元。
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575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
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高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备案。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总工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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