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市区统筹范围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应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其本人2006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具体如下:
(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以下几部分组成:2006年度的基本工资;2006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贴(含“其他栏”)、省定职务津贴、地方职务津贴、地区工作岗位津贴、住房补贴;2006年度发放的奖金(包括月奖金余额、目标管理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应与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外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问题的通告》相关规定调整核定。
二、依据宁波市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市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数据,确定市区统筹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895元,下限为2379元。
三、200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按参保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两级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其中统发工资单位应按同级人事部门统一核定后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各参保单位须于2007年5月10日前上报社保经办机构下发的申报表或申报盘。
四、各参保单位应将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参保人员发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