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
|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7月30日 15:09
|
|
受理机构:
|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联 系 人:
|
|
联系方法:
|
0574-87187003,87187032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时限:
|
|
办理地址:
|
市行政审批中心6楼"民政窗口"(老实巷70号) |
收费情况:
|
无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受理条件: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
材料明细:
|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批准——送达并公告 |
表格下载:
|
撤销婚姻申请书.doc
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doc
|
流 程 图:
|
|
网上受理:
|
网上申报 |
|
|
稿源:
编辑:
李霞君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