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再就业援助补贴申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7月30日 10:49

 

●事项名称
再就业援助补贴申报
●实施主体
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申报对象
1. 失业登记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
2.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的且在申报期内,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1. 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 已享受同期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的人员;
3. 已在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从业的人员;
4. 经三次推荐无正当理由不愿就业的人员;
5. 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 已就业的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的人员)。
7. 根据甬劳社就〔2008〕204号文件视作就业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申报材料
1. 申报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申报人所持有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宁波市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登记表》;
4. 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镇海区除外)。
办理地点
到失业登记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机构进行申报。
办理程序
1. 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录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申报资料,并告知原因;
2. 复核人员根据申报资料与计算机输入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发《再就业援助补贴受理单》。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申报资料,并告知原因。
申报时间
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7月15日至7月24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稿源: 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