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1. 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
2. 户籍在市辖各区,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后被企业招用,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
●申报条件
1. 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 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两保”人员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月份应与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月份相一致的时间计算。
●补贴标准
1. 按其应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2. “两保”人员按350元计算。
3. 户籍在市辖各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不含24个月)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按600元计算。如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高于600元,则按其应缴的上述3项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计算。
●享受期限
1.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第24个月)]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 申报享受月份以灵活就业登记月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3. 已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重新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甬政发[2008]63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规定重新认定对象和享受期限。
4. 按照甬政发[2006]43号文件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未满3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3年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含第24个月),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申报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宁波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
3.《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4. 属“两保”人员的,还需提供《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表》、《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情况表》及其复印件;
5. 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镇海区除外)。
其中,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应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有: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 1寸近照1张;
3.《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4.《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办理地点
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地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办理程序
1. 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录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申报资料,并告知原因;
2. 复核人员根据申报资料与计算机输入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发《宁波市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受理单》。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申报资料,并告知原因。
●申报时间
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24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咨询电话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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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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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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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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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东路228号2楼大厅(宁波人力资源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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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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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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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钱湖南路578号(鄞州体育馆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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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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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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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路136弄58号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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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5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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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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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路456号(东方商务中心1号楼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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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1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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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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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2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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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5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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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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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招宝山街道工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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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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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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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长江路1166号B座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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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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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榭开发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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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
农业银行大榭支行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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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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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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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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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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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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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大厦二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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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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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钱湖旅游渡假区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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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钱湖钱湖北路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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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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