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中小学教师培训收费上限标准的函》(浙教函〔2011〕9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江费〔2006〕20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建设,同意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办培训机构,在组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时收取培训费,培训收费实行最高标准管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培训机构在最高标准内根据培训成本自主确定,并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培训收费包含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培训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实践活动费等与培训有关的所有费用。
二、各公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公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办班行为,严格收费管理。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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