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政策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
——浙价费[2010]161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5月24日 15:26

 附件一

  浙江省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生.学年

  

  国家“211”工程高校

  合作举办的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

  其他民办本科高校

  或独立学院

  民办职业技术学院

  或民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专业

  基准学费标准

  基准学费标准

  基准学费标准

  普通文理科专业

  15500

  14500

  8500

  艺术类专业、部分工科类专业、临床医学专业

  18500

  17500

  11500

  其他工科类专业、其他医学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外语小语种专业

  16500

  15500

  9500

   备注:

  1、上述学费标准是基准价,学校可在1500元/生.学年以内上下浮动。

  2、“艺术类专业”是指按规定通过艺术类招生的专业。

  3、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的工科类专业是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可授予工学学位的专业(包括专业代码前二位为“08”或前一位为“8”的专业);“部分工科类专业”为:建筑学、土木工程、工业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专业;“其他工科类专业”为“部分工科类专业”以外的其他工科类专业。

  4、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或民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专业的工科类专业是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52”至“61”的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为“5605”和“5607”的管理类专业除外);“部分工科类专业”为: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业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空中乘务专业;“其他工科类专业”为“部分工科类专业”以外的其他工科类专业。

  5、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的医学类专业是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10”的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专业及口腔医学、法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其他医学类专业”为“临床医学专业”以外的其他医学类专业。

  6、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或民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专业的医学类专业是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校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二位为“63”的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为“6305”的管理类专业除外);“临床医学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其他医学类专业”为“临床医学专业”以外的其他医学类专业。

  7、“体育类专业”是指按规定通过体育类招生的专业。

  8、“外语小语种专业”是指英语专业以外的其他外语专业。

  9、“普通文理科专业”是指列表中后两大类以外的其他文理科专业。

  10、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中的专科专业分类按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或民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专业的分类执行;收费标准按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

 

  稿源: 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办公室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