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为规范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形式。民办高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学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住宿费的最高标准和下浮的规定。学校在规定幅度内,根据生均教育成本等情况和宿舍住宿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适当调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根据培养成本和办学层次,适当调整各类专业和学校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审核备案的学费标准仍可按省物价局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根据学生宿舍的住宿成本,适当调整民办高校宿舍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为保持收费标准的稳定性,各校调整学费标准后两年内不得提高。已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高校,其生均住宿收入(收费+补助)达到本通知标准的,住宿费暂不调整;独立学院与母体院校尚未分离的,执行母体院校同一住宿费政策。
三、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2010年秋季新招收的学生按照规范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各民办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认真做好调整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附件:一、浙江省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费标准
二、浙江省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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