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8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各学校招收的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以内,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标准为:省一级重点高中每生26900元;省二级重点高中(包括特色高中、综合高中)每生22000元;省三级重点高中每生21100元;其他高中每生20200元。
二、规范高中阶段(包括民办高中段学校)代收费管理。高中阶段代收费包括课本、作业本、开展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等费用。课本费、作业本费实行据实收取,按学期结清。教材应严格按照市教育局选定的教辅目录范围内征订。教科书中学生必选部份,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本),由学校统一征订;配套练习及选修部份教材,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得强制统一征订;禁止向学生推销除教科书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等。讲义资料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代收费内容。高中阶段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外,各地、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代收费内容。
本通知自2010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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