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票据使用行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各类学校、培训中心、活动中心、专(进)修院校等,其资金收支与管理活动不属于公共财政管理范围,因此,其收费从2009年开始不再使用财政票据。
二、非学历教育属服务行为,其收费性质为服务性收费,应属于服务价格管理范围。因此,按照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其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并自行申报纳税。凡符合减免税优惠照顾政策的,可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相关手续。三、各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停止对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和购领财政票据。同时,对已发放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应尽快收回注销,并做好清算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已购领财政票据的结报核销工作,核清领、用、存数量;二是及时收回未开具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三是加强对已用票据的检查,对违规使用财政票据进行乱收费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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